《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以判断一项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则是“相关性”,也就是看这项支出与企业取得收入是否直接相关。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企业为个人报销上述费用,因为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支出,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所以不能税前扣除。
由于客观原因,取得发票抬头只能为员工个人的,并且是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由企业负担的支出,符合“相关性”原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手机费:员工为单位经营业务而发生的通讯费,单位采取限额内据实报销方式的,可以凭开具给员工个人的发票税前扣除;
医药费: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可以凭医院开具给个人的发票税前扣除;
体检费:比如企业为湖北员工在湖北做核酸检测费用进行报销,员工取得的是个人名字抬头门诊收费票据,可以在企业税前扣除。
企业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报销流程管理,同时应注意取得相关证明资料,以证明个人的支出与企业经营相关。
另外,除了满足“相关性”原则之外,还需要把握支出的“合理性”,不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